依工輔法第33、34條,自99.06.02起
依工輔法第28條
首頁 > 特定工廠登記
修法起源
時代變遷,環境保護與公共安全意識抬頭,未登記工廠議題引發各界關注, 為使問題平順解決,民國90年《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並於99年修訂第33、34條條文, 公告特定地區輔導業者取得臨時工廠登記。隨著109年6月2日臨時工廠登記制度將正式落日, 工輔法於108年7月24日再進行全面修正,設計面向完整、步驟明確的輔導策略, 計畫於20年內輔導未登記工廠改善問題、正式合法化。
流程
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流程
申請納管
提出改善計劃
完成實質改善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申請土地變更
(特定事業目的用地、
特定專用區)
申請建築物建照
使用執照
申請一般工廠登記
勘驗完成使用
一定要111年03月19日前提出申請,並達到以下條件:
既有工廠:105年5月19日以前建物已存在,目前仍持續營運中的工廠。
低汙染行業:經濟部公告的「51+2項非屬低污染行業或製程」不得申請。
限制區域外:位於經濟部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不得成立工廠之區域,不得申請。
取得納管核准後,需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改善計劃!
改善計劃書依照工廠位置與特性,分別針對環保、消防、水利、建築安全、水保等項目進行撰寫。
審查通過後,核定日二年內須完成改善計畫,有特殊理由經政府單位審核准許,再依核定延展日完成。
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必須取得!(119年03年19日)否則失效。
依改善項目內容,經各主管機關出示合法通過文件後,申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
(1) 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即統編不得變更)(屬法人組織,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股東皆可變更。)
(2)(3) 以獨資/合夥事業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屬商業登記,如:工業社、企業社、工程行…等。)
(4) 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不能長高長胖)
(5) 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汙染之產業類別為主要產品。(只要不是汙染業或限制行業,營業項目可增加)
(6) 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部分轉供他人設廠。(不能給非屬特登申請之事業主體做使用)
(7) 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如:營運管理金及核准公文附帶事項)
若違反以上項目加重處罰,未改善撤銷特定工廠登記證。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應積極提出用地計畫申請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以前提出用地計畫之申請。 但有不可歸責申請人事由,不在此限。
二、用地計畫申請前三年內,未有因違反環保法規,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令其停工或停業者。
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未有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已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
四、土地使用計畫應以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內土地規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須依用地計畫內容重新審查者,申請人應重新提送該文件:
一、申請面積與特定工廠登記廠地面積不一致。
二、土地使用計畫內容與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時規劃配置不一致。
三、增加或變更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四、原核定文件逾期失效。
五、法規變更。